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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督撤字〔2025〕27号

时间:2025-07-30 作者:佚名 来源: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浙江振鑫建设有限公司:

经调查核实,你单位申请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所使用的代表工程业绩“年产10000吨高性能纤维项目—厂房一、门卫(厂房二、连廊)项目”不属实,该项目有两本施工许可证,其中,年产10000吨高性能纤维项目(厂房二、连廊)项目未竣工验收,不满足资质标准要求,存在利用虚假材料、以欺骗手段取得资质的行为。

我部依法作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撤销行政许可意见告知书》(建督撤告字〔2025〕13号),你单位签收后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书面陈述、申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第七十九条和《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三十六条之规定,我部决定撤销你单位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的行政许可,且在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该行政许可。

如对本决定不服,你单位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我部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25年7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