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榕就业创业台胞申请配售型保障性住房工作规程》政策解读
时间:2025-12-19 作者:佚名 来源: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一、政策背景和目的
今年“5·18”期间我市发布了《福州打造福马“同城生活圈”先行先试第二批政策》,其中包括支持在榕就业创业的台胞申购配售型保障性住房。根据《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在榕就业创业台胞住房保障工作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榕政办〔2021〕71号)、《关于<在榕就业创业台胞住房保障工作实施方案(试行)>实施细则》及我市有关配售型保障性住房有关政策,提出了《在榕就业创业台胞申请配售型保障性住房工作规程》。
二、主要内容
(一)申请条件。在“四城区”就业创业的台胞申请配售型保障房应符合的条件:1.在福州市鼓楼、台江、仓山、晋安四城区有稳定工作,与所服务企事业单位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或者在上述地区自主创业,为企业法定代表人或个体工商户负责人;2.取得我市台湾居民居住证(在有效期内);3.本人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在福州市鼓楼、台江、仓山、晋安四城区无自有住房。在马尾、长乐区就业创业台胞申请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的准入条件与当地台胞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准入条件一致。
(二)申请流程。市台办、市住建局根据配售房源情况在“两岸福家”“福州市台协会”微信公众号、市住建局官网等多个渠道适时发布公告。申请人直接向就业创业所在地区台办提交申请。在榕台胞公租房租户,可直接向保障地台办(市台办或马尾、长乐区台办)提出申请,经市台办或马尾、长乐区台办审核后取得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申购资格,转配售型保障性住房项目开发建设单位实施配售。
(三)配售价格。配售型保障性住房销售价格由土地成本、建设成本和建设单位合理利润构成。
(四)配售管理。建设单位组织购买人签订配售型保障性住房买卖合同,按合同收取购房款。申购家庭放弃选房的,视为放弃当次申请资格。参加选房并明确购房意向后又放弃购买已选住房的,视为放弃购买配售型保障性住房资格,5年后方可再次申请。
配售型保障性住房严格实行封闭管理,不得上市交易,不得调换,可以按照政策继承。购房人去世后,由法定继承人按照法律规范继承保障性住房并继续居住;因继承方式取得保障性住房的,只能保留一套,其余的由市政府指定单位进行回购。购买人和共同居住人应遵守国家、省、市有关政策规定,按合同约定使用房屋,有关售后监管按照我市有关政策执行。
原文链接:https://zjj.fuzhou.gov.cn/jdhy/zcjd/202512/t20251204_5240197.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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